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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七旬老翁與別人生了孩子,並因此導致夫妻雙方協議離婚。離婚一年內,前妻對老翁提起法律訴訟,討要精神賠償。近日,山東青島市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,老翁的過錯行為導致兩人感情破裂並離婚,應向前妻支付損害賠償兩萬元。

四十二年夫妻鬧離婚

1967年元旦,市民王剛與李麗(均為化名)女士登記結婚。2007年春節期間,71歲的王剛突然主動坦白他和另外一個女人劉某已經生了孩子,現在這個女人要去法院告他重婚,希望妻子與他離婚。

2007年3月,兩人協議離婚,並對財產做了分割。2008年3月,李麗將王剛告上法庭,她認為被告在2006年時曾經給了劉某20萬元,屬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隱匿轉移共同財產,因此要求分割這20萬元,並要求精神賠償金2萬元。同時,被告在離婚協議中隱瞞與別人成立一家股份公司的注冊資金16萬元股份的情況,要求分割在這家公司隱匿的股份16萬元。

庭審時,王剛辯稱,因為他和李麗一直沒有孩子,在偶然的機會中同劉某生了孩子,對他和李麗應當是一個共同的安慰,但李麗不理解。他確實給過劉某20萬元,但是在離婚後給的,而且錢是他借來的,不屬于雙方共同財產。

離婚後仍可要賠償

市北法院審理後認為,王剛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育有非婚生女,導致兩人離婚,並曾向他人支付20萬元作為補償金。這20萬元已經由王剛支付給他人,李麗仍要求將這些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訴訟請求不當。如果這筆錢是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處分的,李麗作為財產的共有人應該要求撤銷這次贈與行為,而不是分割共同財產。

對于精神賠償金,法院認為是被告的過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並離婚,現在李麗作為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理由成立。被告需向前妻支付精神賠償金兩萬元。原告要求分割被告隱瞞在一家公司的16萬元出資款,法院認為,原告未提出股份評估以及其他股東的書面意見或者股東會決議,請求分割的意見不具體,法院無法予以分割。李麗不服判決,目前已經提出上訴,市中院近期將擇日開庭再審。

昨天,李麗的代理律師、青島維情婚姻咨詢有限公司的王青華律師告訴記者,依據我國《婚姻法》及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》等相關規定,如果雙方是通過法院判決離婚的,無過錯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,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,事後法院不再受理。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,離婚後一方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,可在辦理離婚手續一年內提出。賠償額度一般依據過錯的程度和對對方造成損害的程度。通常情況下,這類精神賠償一般在一萬元以下,兩萬元比較少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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