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鄭姓男子在母親反對下,私下與大他9歲的林姓女子結婚,不過婚後鄭姓男子以各種理由避不見面,也沒有幫忙照顧他們體弱多病的孩子,最後,雙方還鬧上法院訴請離婚。案子經過三審後認定,雖然雙方有難以維持婚姻的理由,但法院認為,男方要負更多責任,因此判決雙方不准離婚。

 47歲的鄭太太,在嫁給小她9歲的鄭先生之前,曾經有過一段婚姻。國中畢業的鄭太太,離婚之後,與大學畢業,在銀行擔任襄理的鄭先生陷入熱戀,並產下一子。在鄭家人的反對下,鄭先生仍然執意迎娶鄭太太,並向她保證,一定會說服父母親接受她們母子。但日子一久,夫妻兩的感情開始生變,鄭先生甚至還曾毆打過鄭太太,最後,鄭先生更以各種理由搪塞鄭太太,甚至避不見面。在先生避不見面的情況下,還得獨自一人照顧體弱多病的孩子,生心受創的鄭太太帶著孩子,到鄭先生的公司找人,鄭先生氣得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。

原本,一審法院判准雙方離婚,鄭先生須付贍養費,但鄭太太不滿提出上訴。高院審理後認為,原本鄭先生答應要說服父母親,認同這段婚姻,但雙方感情生變後,鄭先生卻避不見面,也不幫忙妻子照顧多病的兒子,甚至以經濟上的優勢,逼迫鄭太太離婚。高院認為,在不被長輩認同,男方又無意經營的情況之下,很難維持婚姻,而雙方婚姻會走到這個程度,鄭先生要負更大的責任,因此,改判雙方不准離婚。現在,就連最高法院也駁回鄭先生的上訴,更不准男方再提離婚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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