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一名陳姓男子,五年前包養一名才十八歲的魏姓女子,五年來,陸續匯錢及借給魏女七十二萬元,陳某要求魏女簽下借據,並用性交易來抵債。陳某後來向魏女求婚被拒,告上法院追債,高院廿一日判決,法官認定陳某與魏女是性交易關係,陳給魏女的錢全部是贈與,根本沒有要錢的「權利」,不得再追討,全案確定。

魏姓女子十八歲時即因失業沒錢生活,被四十歲的陳姓男子包養,從九十四年九月到去年五月,陳某陸續用銀行轉帳匯五十二萬七千元給魏女,他還陸續小額借錢給魏女共十九萬三千元。

陳姓男子包養魏女期間,曾要求魏女嫁她,但被拒絕,魏女去年赴大陸工作,刻意疏遠陳某,陳某心有未甘,於是寄存證信函向魏女討債,但魏女卻還不出來,陳某告上法院追債。

案由法院審理時,陳某表示,他除了借錢給魏女外,每次和魏女發生性關係,都會付給魏女五千元,兩人是性交易關係。但魏女則反駁,陳某是自願要包養她,給她的錢不是借貸,是贈與;陳某還因求婚不成,又要不到錢,威脅她簽下借據,用身體來代償,她在陳的脅迫下,不斷與他發生性關係,期間一度懷孕,還被陳要求墮胎。

法官認為,魏女在陳某要求下,立借據用性交易來抵償,而陳某也自認兩人是性交易關係,陳某顯然是為了雙方日後的性交易而拿錢給魏女,並不是借貸關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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