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縣一名邱姓女子喜歡高雄縣著某名歌仔戲團,隨著歌仔戲團四處走,她的先生希望她多照顧家庭子女,可是邱姓女子去年7月離家後就未回家,她的先生訴請離婚,法院判准,2名子女監護權並歸先生所有。

邱姓女子的郭先生也不知道太太為何那麼迷歌仔戲,5年來為了歌仔戲離家多次,去年7月底邱女離家後,不但未回過家,也不與家人聯絡。郭的母親向法官說,媳婦曾說心不在那個家,要放棄婚姻,可能這是媳婦離家的原因。

判決書說,郭、邱結婚10年,婚後問題不斷,但郭堅持不離婚,直到這一年來兩人形同陌路,邱又沈迷歌仔戲離家,郭要承擔家計及2名子女的生活,精神承受莫大壓力,兩人分居又近1年,郭姓男子不得已才提出離婚訴訟。

法官曾請勵馨基金會訪視邱女,了解邱女監護子女的意願,可是勵馨基金會人員說邱女不配合訪視,也沒有爭取監護的意願。

法官認為郭姓男子經營汽車美容洗車廠,收入多寡不定,但尚有固定的經濟來源,且自信有能力負擔2名子女的扶養費用,郭家有自己的房子,可提供小孩穩定住所及適當生活品質,因此將郭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判給男方。

徵信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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