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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父母離婚,在離婚後分割夫妻財產時達成協議,父親每年給尚未成年的兒子50萬,給10年,但後來父親卻不兌現,稱是贈與的就可反悔。無奈之下,8歲的兒子在母親的帶領下將父親告上法庭。昨天,市五中院宣判,父親在判決生效後10日給兒子50萬元。

  離婚時拿400萬元作保証

  跟很多富豪家庭一樣,嫁給房地產老板的張倩在離婚後,為分割夫妻財產相互爭執不休。她的前夫陳明是重慶主城某知名房地產公司的董事長,2000年,他們生了一個兒子。後來,夫妻之間產生了矛盾,2003年10月,張倩向法院提出離婚,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500萬元及該房地產公司的股份。

  當年12月15日,經過多次協商,兩人終于達成協議,陳明拿400萬元給張倩的母親,作為離婚費用,暫時保管;若兩人辦完離婚手續,這筆錢就歸張倩所有;若兩人未辦完離婚手續,這筆錢就歸還給陳明。

  第二天,兩人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。除了上述協議外,兒子由張倩撫養,兩套房屋歸張倩所有。第三天,張倩到法院撤訴。

  但是2004年,張倩認為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合理,又到法院去起訴,要求分割陳明在該房地產公司的45%的股份。

  答應給兒子500萬又反悔

  就這樣,已離婚1年的兩人又為分割財產打起了官司。開庭後,雙方經調解,于2005年4月,又達成一個“和解協議”。協議約定,陳明給兒子500萬元,從2006年1月開始至2015年,每年支付50萬元,共給10年;這筆財產由兒子所有,由張倩監管。同時,雙方還約定自此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畢,張倩不能再以任何理由、任何方式向陳明要求分割財產。該協議在雙方簽字後,張倩撤訴。

  但2006年,陳明未按約定給付50萬元給兒子。張倩很氣憤,以兒子為原告,自己作為第三人,再次將前夫告上法庭,要求他支付2006年應該給兒子的50萬元。而陳明對此是振振有詞:給兒子錢,是贈與,雙方是贈與合同,根據法律規定,在給錢之前是可以反悔的。

  是和解協議不是贈與合同

  一審法院認為此和解協議不符合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徵;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,張倩履行了和解協議,而陳明拒不履行。所以,今年2月15日,一審法院判決陳明付給兒子50萬元。

  但陳明不服,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訴。5月12日,二審開庭,只有8歲的兒子作為被上訴人委托了代理人出庭,張倩作為第三人出庭,陳明委托了兩名律師出庭,自己沒有出庭。陳明的代理人仍然提出是贈與合同。

  市五中院認為,贈與合同的本質特徵是無償性,贈與人沒有獲得好處。但在這個和解協議中,張倩放棄了對公司45%股份的分割,陳明因此獲得了好處,他們的兒子獲得這500萬元是以張倩放棄權利為代價,是她的利益的轉化形式。說明這個協議是有償的,不屬於贈與合同。故陳明應當按照和解協議每年支付兒子50萬元。最後,市五中院維持了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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