趙姓男子抓到妻子與林姓男子通姦,並同意以500萬元為代價原諒林某,雙方並簽下和解書,不料對方竟事後反悔,趙某氣得控告妻子及林某妨害家庭;但檢察官認為,趙某在簽下和解書時等同原諒妻子,因此再提告訴已經違反法律規定,全案不起訴。
談妥賠500萬 簽和解書
家住台北縣的趙姓男子,去年12月28日凌晨在徵信社人員陪同下,到宜蘭市抓姦,並在門口聽到妻子與林某做愛發出的呻吟聲,趙某報警協助,一群人隨後到派出所談判協調;趙某同意以500萬元賠償金為代價原諒林某,不料,林某在支付100萬元後反悔,沒有繼續依約賠錢,趙某憤而控告妻子及林某涉嫌通姦及相姦等罪。
情夫反悔未依約付錢
林某事後聲稱當時只是與趙妻同睡一床,沒有通姦行為,另指控趙某以脅迫方式讓他簽下500萬元的和解書。
由於雙方簽下和解書的地點是在派出所,檢察官傳喚當天值班柯姓警員作證,柯員表示沒有看到或聽到林某有遭脅迫的情形;檢察官因而認定,林某在未受到脅迫情形下簽下和解書,顯然確有通姦行為。
夫後提告 檢方不起訴
檢察官指出,刑法中明文規定,配偶「縱容」或「宥恕」配偶的通姦行為,不得提出告訴,趙某既然已經簽下和解書,等於原諒妻子,也同時失去了告訴權,因此將案件做不起訴處分。
只能循民事途徑討公道
因為沒弄懂法條導致「賠了夫人又折兵」的趙某,如今僅能透過民事途徑討公道。
國華貼心叮嚀

刑法第239條規定,有配偶而與他人通姦、相姦者,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;但第245條另有規定,「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」。
也就是說,明知道另一半已經與他人有通姦行為,卻放任不管,事後想提起告訴時,已經失去了告訴權,甚至如果夫妻吵架,一方說出氣話,同意另一半去找他人通姦(如:你乾脆去討客兄等),在法律上也可能成立「縱容」另一半通姦,這是屬於「事前」部分。
至於「宥恕」則是屬於「事後」部分,無論是口頭或是書類(像是和解書)等,只要通姦的一方能夠舉證已經取得另一半的原諒,便適用於刑法245條規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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