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雲林地院昨天宣判一件醫病通姦案而引發的妨害名譽案,法官與檢察官對「公然侮辱罪」、「誹謗罪」構成要件的認定有落差。怎麼罵才不會構成犯罪?起碼要罵得文雅,就是「罵人不帶髒字」。 

刑法妨害名譽罪的「誹謗」、「公然侮辱」構成要件,是以粗鄙或不實的事謾罵;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陳述任何實事,就罵人「沒有醫德」有貶損醫生名譽,因而起訴。 

但法官援引國語辭典詮釋「醫德」,指對醫生包括醫術、道德的批判性評價用語。被告認為一名婦科醫師,有機會接觸女性身體,更應嚴守道德本分;竟與病人發生姦情,因而批為「沒醫德」,自屬個人陳述。 

法官舉例說,譬如可以罵法官「太沒專業水準,不認真,還在法庭打哈欠,亂判一通」;但不可罵「他X的,那個下三爛法官、混蛋法官,亂判一通」。 

他表示,只要針對具體事實,也不構成「侮辱」或「誹謗」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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